一、适用范围明晰化
一是明晰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监管边界。明确“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叶等”。
二是明晰了监管范围划分。从具体监管对象、与农业部门的分工,到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三剂”物质残留,肉类、豆芽等特殊品种的监管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与规定。
三是明晰了具有可追溯性的市场准入要求。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需提供的可追溯证明材料,明确了几类特殊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交的具体合格证明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加快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既明确了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零售经营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明确了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可作为零售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酒楼、学校、生产者的购货凭证,从市场销售的源头规范可追溯凭证。
二、监管要求统一化
一是采集信息规范化。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贮存服务提供者信息报送表》,为建立健全全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数据库提供了采集主体基础数据的标准与规范,在无许可条件下摸清监管底数,实施动态监管。
二是主体责任表格化。制定《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表》和《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将监管对象的主体责任表格化,既有利于监管对象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又帮助其抓住食品安全风险点。
三是进货查验同步化。鼓励市场开办者在查验留存追溯凭证的同时,协助销售者统一完成进货查验记录,统一保存,从市场源头深化追溯制度。积极推行采取二维码、信息化进行源头追溯。
四是市场标识统一化。要求市场开办者施行“四个统一”设置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特别是对广东省特有的生鲜家禽产品标识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日常监管规范化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省、市、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依职责公布监管信息的具体范围,细化了实施责任约谈的几种主要情形,增强行政指导的操作性。制定《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明确检查重点和要点,对基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化。
四、市场责任制度化
广东省局出台《实施意见》的同时,制定下发了《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包括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布制度、集中交易市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和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八项制度,将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制度化,进一步强化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