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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5  浏览次数:8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正常供应,现就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公告如下:

201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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