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22日讯 近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医疗废物分类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新增117项危险废物名单,还附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外界关心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对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均有污染作用。
据悉,医疗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6大类危险废物中的被列为1号危险废物。按国家明文规定,医疗垃圾必须采用“焚烧法”处理,以确保杀菌和避免环境污染。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也明确规定,诊疗过程中被病人血液、体液接触过的污染物以及输液管、针头物品都属于医疗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