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实施生产许可。严格审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水源、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二是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地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质量安全现状。加强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三是严格产品监督抽检。依法组织开展针对瓶(桶)装饮用水的监督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大肠杆菌群等指标不合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依法处置,遏制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问题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