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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次数:126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建立起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使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提出,将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确定为养老安置对象。符合条件者,需本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知》规定,养老安置工作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对有意愿入住机构供养的,可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在公立养老机构中集中拿出一部分床位作为失独家庭人员相对独立的养老区域。养老安置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通知》要求,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需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殡葬服务。殡葬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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