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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谈判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4  浏览次数:86
  医药网5月23日讯 经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向社会公布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指导地方加快落实谈判结果,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尽早让医改成效惠及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     药品价格谈判群众受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披露,新医改以来,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谈判工作开局良好,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该负责人介绍,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著,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使人民群众成为最大受益者。主要体现在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谈判药品适用范围广、临床效果好;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      “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有利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药品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认同感、获得感,对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引导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负责人说。     将建患者筛选登记制度     据了解,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     那么,谈判结果如何与医保政策衔接呢?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将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统筹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医保筹资水平和企业合理要求,做好落实谈判结果与医保政策的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还提出,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使用措施。一是加强病人管理,建立患者筛选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临床路径,推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理确定适应病症,实现精准医疗。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核算,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占比,以省(区、市)为单位定期报国家药管平台汇总。三是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四是发挥行业学会优势,组织专家细化用药指南,促进合理用药。五是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允许患者凭处方在社会药店购买药品。     加强诊疗和用药行为监管     为指导各地抓紧落实谈判结果,尽快惠及广大患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将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通知指出,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进行重点评审,科学合理确定合规费用范围。对谈判药品可负担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相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通知强调,推进和巩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行业不正之风。
 
关键词: 药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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