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少人员培训的相关记录
未能提供产品制造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或经过针对性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要求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
二、生产管理不到位
未制定受控的关键和特殊过程的作业指导书,且对关键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未进行验证或确认,不符合《规范》中要求应当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编制相应规程或指导书。
三、质量控制不到位
(一)试管高温消毒、生产过程真空度检测等抽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描述不清,不符合《规范》中要求按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
(二)采血管容量及采血管泄露检验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范》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
(三)现场未见产品标识及检验试验状态标识,不符合《规范》中对标识的相关要求。
四、未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评价和审核
无定期对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审和评价的记录,不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和内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