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6〕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64号)等要求,为完善医疗器械(尤其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器械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综合监管,确保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在市政府总体规划和安排下,现就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纳入“阳光采购”统一管理
自2015年7月起,本市建立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阳光采购平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上线使用。市阳光采购平台是一个直联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和监管部门,支持多种采购模式,适应现代化医药商务模式和物流管理,覆盖医药产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监管性等特性。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原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药品“阳光采购”的成功经验,使用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规范医疗器械采购流程,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已互通互联的有利条件,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并依此开展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支付、结算等相关活动的实时监控,杜绝“线下采购”等现象,真正保证采购、配送、支付、结算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使医疗器械采购的阳光化运作不留“死角”。
此次纳入“阳光采购”的医疗器械范围暂定为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他医疗器械将视情况逐步纳入“阳光采购”。
二、严格执行,完善和加强医疗器械采购和实际成交情况信息的准确性
在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市阳光采购平台整合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实现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维护、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实现了医疗器械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
在此基础上,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的医疗器械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实现医疗器械采购、入出库和账务等的自动化互联,以及采购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照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包括接收医疗器械基础字典与规则信息、比对并更新本地的相关字典;使用医保结算专网(包括前置机与通信线路),通过市阳光采购平台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活动。
尚未建有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符合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对接,按时开展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必须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自动互联,实现医疗器械采购的全部各类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据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字典与规则信息同本地的基础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差异之处,须及时通过技术接口或业务渠道提交维护。
三、全面公开,多方共享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
为全面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在指定网站、媒体或通过相关工作机构公开和公布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
采集分析并公布市阳光采购平台中所有医疗器械及其生产企业相关要素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证管理情况、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各地中标情况、本市采购情况、专利获奖信息、企业规模、不良记录等,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科学、合理遴选和采购。
为所有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提供全市在用医疗器械采购价格、数量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杜绝暗箱操作,维护全市医疗器械价格相对稳定。
为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开展实时监管、技术分析、决策支持提供数据信息。
为区县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部门提供数据联网支持,以及联合体内医疗机构相关医疗器械采购信息的筛选、统计、分析等个性化定制功能,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管理。
此外,还要研究开发多种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器械采购供应相关信息的披露、查询等服务,确保信息公开,保障百姓知情权,提高可及性。
四、统一思想,组织保障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工作是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医疗机构、医药行业自律,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水平,增加采购透明度,缓解医患矛盾,减轻群众不合理费用负担,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形成医保、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时监督本市(或辖区内)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形成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动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抓手。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充分运用市阳光采购平台提供的监管与综合统计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推动市阳光采购平台的使用,保障医疗器械采购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群众使用安全。主要包括:一是由市医保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医疗器械统编字典规则库,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等相关工作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共同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二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通过市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实施更严的监管,对提供医疗器械配送服务的企业实施更严的监管,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流通规范。三是由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充分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供应链和资证管理,以及合理使用、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四是由市物价部门利用采集的医疗器械实际购销价格信息,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五是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结合临床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医保部门要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结合辖区医保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好医保支付、监督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2016年3月起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试点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二)2016年6月起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所管理的全部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三)2016年7月起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四)市药事所是市阳光采购平台与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的联络与反馈部门,是市阳光采购平台应用培训、日常管理、系统维护、升级开发等具体工作的经办机构。
(五)市阳光采购平台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使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的保障和必要条件,由市药事所另行制定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