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5  浏览次数:70
为规范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二章、六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许可证管理、许可变更、延续换证、补办、注销等进行了规范。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有“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方面的变化。“五取消”: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四调整”: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四是调整审批权限,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步下放至地(州、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四加强”: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许可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办法》规定,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而是标注“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食品生产企业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