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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和新中基 诉讼时效剩不到两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次数:116
  医药网4月20日讯 科伦药业和新中基的投资者留意了,针对这两只上市公司进行索赔的维权时间,只剩下不到两个月。维权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一旦错过了最后的这点索赔事件,法院将不会支持股民的起诉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科伦药业分别在2013年5月20日和2014年7月7日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4年6月4日晚间,科伦药业公告第一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下达,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年和2011年,科伦药业以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238,855,028.54元和414,129,974.02元。”     2015年1月28日晚间,科伦药业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这是科伦药业上市以来第二次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主要内容涉及“刘革新作为科伦药业董事长,可以对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2012年7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2013年4月20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0.82%和2.52%。上述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占科伦药业净资产比例较高,将对科伦药业的资产、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且均属于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科伦药业表示,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吴立骏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伦药业两次被证监会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由而被处罚,相当一部分股民在科伦药业虚假陈述时间段内受损比较严重。我们对本案能够获赔表示乐观。”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针对该公司起诉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1年3月7日之后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3日收盘时部分持有,或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买入并在2014年4月15日收盘时部分持有科伦药业股票的股民。鉴于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截止的问题,股民需要在2016年6月3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本案管辖法院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吴律师还表示,针对A股上市公司新中基的证券维权索赔案件,也进入诉讼时效倒计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 号文件指出,新中基在2006年至2011年六年中,连续六年财务造假。吴立骏表示,新中基可以有资格参加索赔的股民条件为:在2007年4月11日至2012年3月20日之前买入并在2012年3月20日收盘时持有部分新中基股票的投资人有资格参加本次索赔,股民需要在2016年7月8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否则过期将失去获赔的资格。本案管辖法院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科伦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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