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药品GMP证书到期后继续违法生产药品并更改部分产品批号。涉嫌违法生产了9个批次香榆胃舒合剂(批号150706、150711、150713、150804、150901、150902、150903、151104、151105),且将其中150901、150902、150903等三个批次退货产品,更改为151104、151105等两个生产批号。
(二)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物料相关记录不真实。批生产记录中存在不同工序的同一签名签字笔迹明显不同;不具备乳香、太子参、穿心莲全检条件,但企业编造全检合格报告书;化验室主任周某于2015年2月26日入职该企业,但20150210批次乳香的《原药材检验报告书》显示周某在2015年2月13日签发,与入职时间明显不符。
(三)涉嫌偷工减料。该企业2014年至2015年生产大败毒胶囊按处方计算应投料乳香1313.8公斤、蜈蚣653.45公斤、全蝎192.1公斤,而企业实际购买乳香447公斤、蜈蚣388公斤、全蝎136.2公斤。
(四)物料管理混乱。现场发现物料存在即无货位卡又无台账的现象,同时,库存物料还存在账、卡、物严重不符的情况。
(五)对生产投料所用的部分中药材不能进行全检。在中药材检验记录中发现,未购入乳香鉴别所需的对照品,也不具备含量测定所需的气相色谱仪;现场未见太子参检验用对照品,也无对照品的购入、使用记录,其含量测定图谱存在一图多用的现象;现场未见穿心莲检验用对照品,也无对照品的发放记录,其含量测定图谱同样存在一图多用的现象。
二、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封存其库存产品,并责令企业召回已销售产品,对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目前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已过期,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和药品GMP认证工作待案件处理结束后根据情况再作决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所有药品。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生产药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查清所有有效期内药品的品种、批次、销售流向,召回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相关情况应于2016年4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其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单位做好相关药品召回工作。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