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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酒类食品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6〕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2  浏览次数:80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冷冻饮品2类食品共150批次样品。合格样品14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酒类143批次,不合格7批次,占比4.90%;冷冻饮品7批次全部合格。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信息

酒类不合格样品7批次:内蒙古·赤峰源泉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牧野情奶酒 酒精度不合格;内蒙古·锡盟蒙原奶酒厂生产的锡盟40%vol奶酒王糖精钠不合格;内蒙古闷倒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达情闷倒驴(62%vol)酒精度 不合格;内蒙古清水河圣泉制酒厂(内蒙古圣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虎全家福酒(42%vol)总酯和己酸乙酯不合格;呼和浩特市亚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蒙源浆白酒(46%V/V)总酸、总酯和乙酸乙酯不合格;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 生产的金帐汗纯粮白酒(50%vol)酒精度不合格;牙克石兴安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安岭曲酒(60%vol)乙酸乙酯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赤峰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进行调查检查,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另行公布。

三、本次抽检的酒类主要包括白酒、葡萄酒和其它蒸馏酒。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葡萄酒》(GB 15037—200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二氧化硫、氰化物等其他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品质指标等20个指标,共抽检酒类143批次,覆盖8个盟市的43家生产企业。其中:1.抽检白酒10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5批次,检出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总酯、总酸、乙酸乙酯、己酸乙酯。2.抽检葡萄酒8批次,无不合格产品。3.抽检其它蒸馏酒27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2批次,检出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和糖精钠。4.抽检配制酒6批次,无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检的冷冻饮品为“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冷冻饮品卫生标准》(GB 2759.1-200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理化指标、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和非食用物质共5个指标的16个检验项目。抽检3家生产企业的7批次产品,全部合格。

特此通告。

附件:1.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315-酒类.xls

2. 食品抽检合格-20160315-酒类.xls

3. 食品抽检合格-20160315-冷冻饮品.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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