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随机检查原则。《办法》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三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是明确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办法》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五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形式。《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外公开。《办法》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