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磐安:关于禁止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4  浏览次数:108

  为全力打造磐安特色中药材绿色品牌,合力推进“江南药镇”建设,确保磐安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稳健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广大中药材种植、初加工和经营人员应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在中药材初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不得使用硫磺熏蒸。

  二、严禁非法经营硫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硫磺,对非法销售和使用硫磺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三、严禁经营含硫超标中药材。禁止含硫超标中药材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规定经营含硫超标中药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四、强化行业自律。中药材加工经营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自律,做好示范,积极维护我县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磐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