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3月2日讯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真的在全面提速。
2月的最后一天(2月29日)一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PDF文件在业内传开。文件从六个方面对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虽说官方全文版本尚未正式挂网,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层面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已提至国家战略高度。
同一天,国新办就食品药品安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上述意见已正式印发,部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主动寻找产品参比制剂,按规定的方法研究和进行临床试验;二是政府要统筹协调产品参比制剂的确认、评价方法和资料申报、评价及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三是在临床使用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四是明确推进的时间节点。2018年底之前完成2007年10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
上述工作的推进对提高制药工业发展品质,以及对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做强做大“两个市场”都至关重要。记者将网传《意见》与此前挂网的征求意见稿做了对比,其总体思路一致,在细节和表述上则有些调整。
新增或修改了什么
文件明确“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药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新增了“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内容。逾期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述改为“不予再注册。”
还有两处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在选用评价方法上,强调“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但对允许做体外溶出试验的产品做了界定,只有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原则的品种才行,具体是哪些品种值得关注。
二是文件中增加了“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表述。至于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写明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申请作为该品种的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尽管官方版本尚未挂网,但从网传文件内容看,很可能已接近答案。不少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一线研究专家均表示,“文件更科学,更务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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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期限就在那里,企业加油
颜杰:从具体细节上看,应该是更务实了,利用博弈的原理,推着国内的仿制药企不断向前走。标准就在那里,期限就在那里,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既定标准通过的,就视作自动放弃了。所以,假定有10家企业,如果有3家企业做了,就足够了。毕竟国内也有一些仿制药品质量做得好的、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当中只要有30%的企业做了,这个市场应该可以满足。
之所以以国办的形式发文,就是要强力地推进,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合情理
曹家祥:当前国家对药品质量十分重视,尤其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作为企业我们坚决支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制药企业必须提高标准,生产出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而不是安全的无效药,从而实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不少品种质量确实堪忧,之前的标准太低,加上国内少有具备一致性研究方面经验的专家人才,所以时间紧迫。
具体看细节,网传文件增加了一种可以延期的情况:“其中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及,但可能是针对中国自主改变剂型或剂量的品种,因为这些品种在短期内难以有充分的药学依据,所以允许有一定的延期。
文件还提到“对于国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将欧盟、美国、日本发达地区已批准进口的品种视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是较为合情理的。可以作一个简单类比,“相当于老师批过的作业,学生不用批改。”
此外,参比制剂的选择是重点。对于已无原研对照的品种,如果由企业主动去获得参比制剂难度较大,因为企业难以将市面上所有同类品种做全面研究,建议可以考虑由中检院牵头,对国内已经上市的所有同品做统一评估,提供参比标准。
如果参比制剂尚未在中国上市,需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那么,企业必须报备一次性进口批准、填表,还涉及药品海关通关等多环节,是否可以将这一系列程序放宽或简化?只要是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顺利取得国外上市的参比制剂,均可用于一致性评价,期望能在后续临床中继续加强监管。
文件正式发布后,仿制药企都将投入大量精力来推进一致性评价,在这过程中,一定会淘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对于已明确的2018年时间节点,是否可以留一条申诉的渠道,由于某些具体原因,一些没有按时通过的品种可以施以“缓刑”。
可操作性更强,同时关注药物研发新困扰
左联:看到这份网传文件的总体感觉是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关于体外溶出是否能够证明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前不久业内一直有所争议。按该文件说法,操作层面更明确了。口服药物中有BCS分类,这个分类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外溶出,哪些药物适合做体内生物等效。允许BCS分类中的高溶解、高渗透的产品做体外溶出度试验,科学性更高。
有一点毫无疑问,即体外溶出行为相似的药物更容易获得体内生物等效。目前,生物等效性试验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国的仿制药研发将因此获益。这一改变更加科学,药物研发人员可根据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结果对处方工艺加以调整,以便于保持和原研产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由于国内认证临床基地数量不足,将大大影响生物等效和药代动力学试验研究的实施。在对临床机构GCP和GLP的高要求之下,部分临床医院不做或少做BE\PK研究,尤其是集中对临床基地开展严格核查后,部分医院临床基地有的表示不愿承担BE\PK研究,有的开出天价,这可能为药企的研发带来新困扰。希望能进一步放开BE和PK的临床试验。
另外,参比制剂的遴选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关键因素,是用以评价的参照标准。今后将分期分批推出参比制剂目录,值得期待。我们关心的是,要求企业自己选择参比制剂是否顺利出现新问题?对已没有原研的老药,可将国内已上市的所有同品种做全面的对比研究,评估出最好的国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同样,对变更了剂型、酸碱根等品种,这些都是国内自行创新的品种,按照新文件要求,都缺少参比制剂,如何进行参比制剂的选择,仍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