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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监督抽检通告(2016年第23号)[关于2批次肉及肉制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1  浏览次数: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饮料、焙烤食品和乳制品等7类食品6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1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其中,肉类及其制品9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2.1%;饮料51批次,焙烤食品90批次,糖果及可可制品7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9批次,罐头87批次和乳制品12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此次共抽到安徽生产的一大类12批次食品,均合格。

一、不合格样品涉及的标称生产加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后腿股肉(牛肉)和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杨生屠宰场生产加工的牛上脊肉(牛上脑)检出地塞米松(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之一,有抗炎、抗休克、抗过敏、抗毒素等作用,在牛的肌肉中的残留限量为0.75μg/kg)。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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