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拟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拟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请将协议书填写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原因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为保障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顺利实施,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对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重视,支持并督促相关工作。请秘书处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卫生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