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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6号)(2016年第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91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海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芪麝丸、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板蓝清热颗粒、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麝香追风止痛膏和跌打七厘片、重庆华森制药有限公司甘桔冰梅片、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胆舒胶囊、江西普正制药有限公司红花逍遥片、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络祛痛膏、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肾宝片、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馥感啉口服液、重庆巨琪诺美制药有限公司丹益片、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小儿石蔻散共12个中药品种列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同品种生产企业应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申报同品种保护,逾期不申报的,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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