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不得戴“最佳”帽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84
  医药网1月12日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医药专家史立臣表示,该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对于医疗器械领域的不良广告宣传有很大限制,有利于消费者理智选购。     规则明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在命名方面,记者发现不规范的命名多出现在美容类仪器中。比如某品牌的“热玛吉射频美容仪”“超声波美肤滋养仪”“微晶紧致嫩肤仪”等等。史立臣表示,出台命名规则,可以解决因命名不准确、不科学而导致的医疗器械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
 
关键词: 医疗器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