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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不得戴“最佳”帽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83
  医药网1月12日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医药专家史立臣表示,该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对于医疗器械领域的不良广告宣传有很大限制,有利于消费者理智选购。     规则明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在命名方面,记者发现不规范的命名多出现在美容类仪器中。比如某品牌的“热玛吉射频美容仪”“超声波美肤滋养仪”“微晶紧致嫩肤仪”等等。史立臣表示,出台命名规则,可以解决因命名不准确、不科学而导致的医疗器械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
 
关键词: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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