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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回不符合规定药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70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退热口服液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胃康灵胶囊多批次产品检验不符合规定。为维护公众健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上述两家企业立即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0批次小儿退热口服液的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批号分别为20140821、20140901、20141105、20150102、20150203、20150311、20150419、20150518、20150617、20150721)。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批次胃康灵胶囊的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批号分别为140401、150302、150701)。

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反映该两家企业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生产过程控制、无菌保障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对上述不合格药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相关企业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正在对该两家企业进一步立案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上述两家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确保召回到位;监督企业停产整顿,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针对查明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产品流入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时将不合格药品下架封存,并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相关召回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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