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受理范围。《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明确了以“前店后厂”方式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以及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等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监管职权。《办法》要求,广东省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三是明确现场核查要求。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现状,《办法》配套制定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对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加工过程质量管理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既能提高现场核查的操作性,又能防止出现核查标准适用不严、核查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四是明确登记编号方式。《办法》明确了全省使用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统一登记证编号方式,即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同时明确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有效期以及应当载明的事项,明确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类原则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