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负总责。将药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导体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机制。
《意见》要求,夯实监管基础。构建起“专兼结合、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乡不漏村、村不漏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网络。
《意见》明确,推动社会参与监管。发挥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为行政监管决策服务;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同时要求,要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全品种、全链条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继续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将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行业准入与退出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