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我国的医药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关注,2015年以来,中国药政管理部门密集发布相关行政法规,开启了医药制度改革的序幕,下半年相关行业政策的密集出台,体现了本届政府“政令必达、必行”的风格。
当前的制度改革,将从顶层设计革除部分药品质量不高的弊端,回归药品“安全、有效、可控”的核心本质。由于部分政策突破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规格也高于以往。这些文件中,《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颇具影响力。《意见》和《方案》提出,将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并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创新药,指的是原创性的新药,是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的药品。首家上市的新药几乎必定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创新药又被称为专利药或原研药。而改良型新药,是此次《意见》和《方案》中提出的新分类,其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创新药的区别详见下表:
仿制药,又叫非专利药,是与原研药相对的一个概念。根据现行法规,改变结晶水、洁净溶剂、晶型的药物仍然属于仿制药分类;现行法规规定,仿制药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而无论其晶型如何。
二、问题分析
在化学药中,化合物专利是原研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限制性专利,被广泛认可,仿制药一般是在化合物专利过期后再上市销售。但作为原研药企业,则会在申请化合物专利后申请一系列后续专利,形成晶型、制剂专利在内的多重保护,通过后续专利保护来延长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2014年美国FDA批准的30个新药,75%都申请了晶型的相关专利保护。
从药品注册分类可以看出,在新政的《意见》中,涉及药物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属于改良型新药;而新政下的“仿制药”,则需要与原研药晶型相同。
在医药新政下,不同晶型的药品被规定为改良型新药,并且还需具备明显的临床优势。众所周知,原研药品已经经历过大量的晶型筛选,上市产品的晶型通常具备很明显的优势,如稳定性好、生物利用度高等。仿制药厂为了规避专利,开发的多数为无定形或者性质稍差一些的晶型,能够与原研药保持相同的药效和质量,已经非常困难,如果还要具备更好的临床优势,则极其困难,近乎不可能。并且在医药新政下,新晶型的产品还必须完成额外的临床试验研究,来证明其更好的临床优势,此举必将推高新晶型药物的开发成本,从而提高药品价格,也无形中提高了社会的医疗成本。
同时,医药新政还规定,新的“仿制药”必须与原研药在晶型、制剂等方面完全一致。因此将面临着在原研药的化合物专利到期后,由于晶型相同,而受限其衍生专利的保护,而依然不能上市的窘境,使得已有的仿制药对降低社会医疗支出成本的重要作用被大大减弱。
而在现行的药品注册分类之下,不同晶型的药品都可作为仿制药申报,只规定仿制药须与原研药等效。但现行的药政法规允许其免除一些试验研究,降低了开发成本,因此仿制药将以较低的价格投放市场,药品可及性大大提高。仿制药又在药效上与原研药等效,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这是仿制药存在的重要社会和经济价值。
三、美国的药品注册分类
在美国,药品注册也分为三类:完整的新药申请、部分临床数据的新药申请和仿制药申请,其中结晶水、结晶溶剂或晶型改变的药品属于仿制药,只要按照美国FDA的要求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便可申报。
美国的药品注册分类制度,平衡了原研药厂与仿制药厂双方的利益。将结晶水、结晶溶剂或晶型改变的药品,列入仿制药的分类,由于其药物活性成分没有变化,只需要证明仿制药和原研药生物等效,因此简化了仿制药研发的流程,降低了社会的运行成本,激励更多的仿制药厂商开发新晶型,规避晶型专利,争取让低价的仿制药尽早上市,从而节约社会医疗开支成本,提高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尽管我国在医疗制度方面与美国不尽相同,但显而易见地,我国现行药品注册分类中仿制药的分类与美国相似,也在客观上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在医药新政下,我国对药品注册分类的管理,特别是对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的定义,提出比美国更为严苛的要求,这也将导致在美国可以正常上市的新晶型仿制药,无法在中国以仿制药的名义同步上市。
四、新政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欧美,当原研药的化合物专利保护到期后,仿制药大量上市后的6个月时间里,该种药品的平均价格通常会降到早先原研药的20%左右,而原研药的销售额会下降70%,这种现象被称为“专利悬崖”。“专利悬崖”使原研药企业失去了高额的利润,但是却让同种低价等效的仿制药大量上市,药品可及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客观上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
而中国新政下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由于新政的规定必须与原研药的晶型保持一致,因此在化合物专利过期后,将极可能由于晶型等专利的保护仍然不能够上市销售。这使得原研药在化合物专利期满后销售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也将会使其药价持续居高。
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专利制度是近几十年来医药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保障。进一步而言,我国的药品行政法规与专利制度息息相关,目前对二者之间相关的研究还不充分,任何与专利制度相关的药品行政法规的修改都应该慎之又慎。我们在向国外借鉴学习药品注册分类与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应警惕此次医药新政下的原研专利保护陷阱。医药新政对药品注册分类的重新定义,特别是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的定义,或许将在未来成为医药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