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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减少无需无序申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8  浏览次数:109
  医药网12月4日讯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在12月1日(深夜)这个让人有无限遐想的时间节点发布,与《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相比,只是开启了药品监管政策改革具体落实的大幕。     减少无需无序申报     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大大缩短了药品注册申请人获得开展BE试验许可的时间,降低了其获得药品批件的时间成本,但相比之前,肯定是增加了获得批件的技术难度。对监管层来讲,减少无需无序申报,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提高审评质量以及准入药品的质量。     为保证BE试验全过程受控,各级主管机构由原来事后评判的角色变成了过程参与、指导,全程监管的角色,且权责清晰,解决了监管的时效问题,避免了监管风险的积累。257号文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BE试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注册申请人完成的BE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明确了基层药监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管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和技术评估,对备案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安全性存在较高风险的,及时告知注册申请人,终止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对备案资料和BE试验完成后的注册申请相关资料提出有因核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将不予批准其申请……”明确了主管部门对研究结果做最终评价、评判、裁决的权利,以及对药品研究过程风险评控的主管职责。     在阳光下办事     医药产业是永远的朝阳产业,药品监管更需阳光监管。BE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一同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药品注册审评的透明度,在阳光下办事,凸显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      “没那金刚钻,就别揽那瓷器活”。BE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宣布药品注册申请人在审批制时代只要获得BE许可的临床批件,就可能基本拿到生产批件的好日子已一去不复返。开展BE试验研究,首先要通过“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备案,“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这些资料一旦提交,就形成电子档案,几乎没有补充、更改的机会。若需更改,则已开展的BE试验需及时终止并提出申请,重新提交备案资料。审评一旦发现“备案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安全性存在较高风险”,将会告知申请人及时终止BE试验。     对于申请人来讲,绝对不能打没有把握的仗。BE试验前的研究不仅要做得系统完整,在备案前做好与监管、审评机构的咨询与沟通也至关重要。确认没有明显的技术缺陷后,再与“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完成BE试验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专家讨论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BE试验备案号有时限要求,受试者信息需及时通过备案平台提交,1年内不提交需说明情况,2年内不提交则原备案号自动失效。     BE试验完成后,所有研究资料的提交也有时限。“注册申请人应当在BE试验完成或因故终止一年内,在备案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情况说明”的要求,其实就是对研究的实时监控,挤压了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时间、空间,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BE试验研究的结束,不是注册申请的完成。药品注册申请能否通过,是以对所有电子备案资料,BE试验研究结束后提交的纸质注册申报资料全面审评而做出的评判。     明明白白政策的心     鉴于政策出台的力度,建议申请人一定要“明明白白政策的心,千万不要玩侥幸”。从另一个角度说,在研究过程中,有监管时时在线把脉监测,也提高了申请人药品注册成功的概率。     政策鼓励申请人进行BE试验备案,2015年12月1日前申报还在排队等待的,注册申批还是备案?由你选。2015年12月1日后,那就请按章办事,备案!     从附件备案范围的要求来看,完全意义的仿制药一定要做BE试验;有质量风险需做辅料、工艺变更的已上市产品,最好用BE试验来证明合理性;以前研究不完善,还没有证明与原研产品或国际公认优质产品质量具有一致性的已上市产品,应通过BE试验证明。     当然,也有特事特办,对于某些有安全性风险,或BE试验不能完全替代临床证明其“有效性、安全性”是否有保证的药品,以及不以境内注册为目的等相关情况,需进行BE试验的,政策不失严谨,非常谨慎,建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走注册申报审批的流程。本公告在技术操作层面高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情况,是不是让业界对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包括注册分类的界定)的出台又多了几些期许呢?(本文作者系某大型央企医药研发中心博士)
 
关键词: BE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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