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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试验转备案,企业责任地位凸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91
  医药网12月3日讯 CFDA发布了《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正式下发文件表示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很多翘首以盼的业内人士来讲,BE备案管理的讨论终于靴子落地。一时间,本应是渐入睡眠的夜晚,不少人的朋友圈在深夜被刷屏。有朋友也在记者转发的朋友圈中写下了这么一段话:“先查再放,知己知彼,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采访中,业内人士表示,BE试验改为备案制对企业是一大利好,备案范围内不分进口和国产药品,促进本土药企和外企站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同时,真正落实企业承担风险的主体地位,明晰政府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     客观看待临床试验机构的难     通过BE备案制度,原本就需要开展BE试验的药物可由企业自行开展,等药学资料和BE结果出来了再报主管部门审评。“这样一来,节省了企业一次排队审评的时间,如果不考虑现在BE试验费用上涨和机构不接活的因素,药品审评审批时间是大大缩短的。”某不愿具名的药企研发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临床试验机构做BE的成本并不低,盈利却很少,很多正规机构收取的费用仅能维持正常运转。而早在7.22核查中,BE试验机构遇到了不少问题,面对风险高和盈利低的现状,不少临床机构可能会选择不再开展BE试验。有业内人士表示,“临床机构不接BE单子的情况当前表现比较明显。”     考虑BE试验和机构的现状,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并没有得到多少时间上的缩减,企业的责任和风险是加大了。“所以结果就是两个,一是接BE的机构减少了,二是BE费用涨价了,造成现在的‘有价无市’。”上述研发人士指出。     医药朋友圈形容当下的医药企业是“热锅上的蚂蚁”,压力重重。一方面,在研品种的BE试验还无法尽快申请审核和批准上市,难以维持正常盈利增长;另一方面,已上市品种的再评价,绝大多数都要通过BE来完成,失去了BE机构,上市品种前途未卜。     对此,上海某医药公司首席执行官对本报记者表示,“过去观念认为BE应该是从未失败的,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之所以很多临床机构不接受BE试验,是因为其失败率很高,其中有时候还会出现企业试验的时候BE等效,但是临床机构有可能做出不等效的现象,在收费方面会出现纠纷,这个因素也会影响临床机构做BE试验的积极性。”     同时,在他看来,尽管目前企业很“痛苦”,但这也会是暂时的,随着质量的提高和行业意识的提升,按照目前CFDA的政策出台趋势,这个问题也能够得到解决。     责任主体划分明确     257号公告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指出,“部分规定的化学药,如果需要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还有对于BE试验终止和变更的规定,业内解读为需要企业风险自担,由企业自行判断承担的后果,这也将刺激药企从成本考虑的角度,更加注重药学研究。     虽然做BE时发现不等效,企业要撤回重新进行药学研究,再申请备案,一来一回花费了时间,但过程更科学。采访中业界人士普遍表示,这样的设置减少了企业造假情况的出现。“但为了避免多次BE试验增加研发成本,企业一定会用心把药学部分做得更扎实,甚至开展多次预实验。”上述研发人员表示。     同时,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总体趋势是向好的,并表示乐观。“BE备案的公告主要是在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企业责任的担子更重,而主管部门的职责更明晰。”他进一步指出,7.22核查整顿临床机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指导原则,再开放GLP认证的市场化运作,最后将GLP实验室的选择权放到企业身上和市场竞争上,同样由企业自行承担风险,主管部门只需要做好监管,把好质量关。     体外 OR 体内?     尽管公告出台趋势利好,但一些企业人士表示具体实操中还存在一些疑虑。“长期以来,对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究竟用何种方法更为合理,从目前来看依然有些模棱两可。”上述上海某医药公司首席执行官提到,在做体外试验时,关注四条溶出曲线,如果四条溶出曲线一致,还是存在体内生物不等效的可能,而如果实现生物等效,基本上也可以实现体外溶出曲线的一致,但总有一部分药品无法做到生物等效,这样一来,仿制药产品可能就做不了备案,那么这个产品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业内依然热议。在前不久召开的2015年中国药品质量年会上,相关部门人士表示,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的方法进行评价,同时也要开展体外方法的研究。体内和体外评价都是评价药品质量疗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有机的整体,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够更加清楚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     链接<<<     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等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四、注册申请人需监督承担BE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试验方案组织BE试验。BE试验完成后,由注册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BE试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注册申请人完成的BE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核查人员起草核查意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签发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和技术评估,对备案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安全性存在较高风险的,及时告知注册申请人,终止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对备案资料和BE试验完成后的注册申请相关资料提出有因核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将不予批准其申请,并向社会公开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予以立案调查,追究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相关化学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继续通过原有程序审评审批后开展BE试验,也可以主动撤回原注册申请按本公告要求备案后开展BE试验。     八、2015年12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的化学药开展BE试验的注册申请。
 
关键词: BE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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