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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配执业药师”资格期限延期五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85
  医药网12月1日讯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因此,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有条件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到2020年。此举被业界认为,在新版GSP大限将至时,给了遭遇“生死劫”的零售药店一味解药。     新版GSP要求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大限将至,按规定,2016年1月1日起,零售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都将被迫关门。国家食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31日,已有1104家药品生产企业、14196家药品批发企业、159689家药品零售企业及2084家医疗机构注册了执业药师。全国共有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较2014年底增加76775人。但对于全国46万家连锁药店来说,如果按照1:1的配比,显然仍有巨大的缺口。     据悉,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     这项过渡政策提出,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根据《通知》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但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通知》还要求,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过渡政策对原本面临关门之虞的单体零售药店来说,是个好消息。也有观点认为,这一措施可能会让执业药师陷入尴尬境地,利润微薄的零售药店可能利用过渡政策延迟配备执业药师甚至趁机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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