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6种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情形: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因食品安全犯罪以及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循“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布,公布期限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法不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将黑名单的管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与《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将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曝光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并对其相关许可申请从严审查;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