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仿制药的基本要求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原研药品指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国际公认的药品是指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问:将仿制药分为3-5类,那么五类进口,依然属于仿制药?国外已上市产品,外资企业在中国建厂,依然要求进口的时候按仿制药途径,与参比制剂(就是自己)进行治疗和疗效比较?
表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三、与注册分类相关的新的注册管理要求
(一)新注册分类1、2的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的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的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申请人按照《药物研发与药品审评技术要求》开展化学药品的药物研发工作,根据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附件)提交申报资料。
新注册分类2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受理审查要点》、《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现场核查检查要点》、《药物研发与药品审评技术要求》等开展受理、核查检查、技术审评等工作。其中,
新药在强调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同时关注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仿制药强调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
(三)化学药品新药监测期期限调整如下:
(四)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对于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设立绿色通道,按新标准补交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五)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