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国家药监局昨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6  浏览次数:297

    国家药监局昨日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保健食品命名做出规范。今后,“宫廷”、“祖传”、“特效”、“第一”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今后拟禁止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出现。

  按照药监局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七类内容,包括:(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对于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字数不得超过10个,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有5种名称不得使用。包括:(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五)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北京青年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