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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昨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6  浏览次数:301

    国家药监局昨日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保健食品命名做出规范。今后,“宫廷”、“祖传”、“特效”、“第一”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今后拟禁止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出现。

  按照药监局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七类内容,包括:(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对于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字数不得超过10个,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有5种名称不得使用。包括:(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五)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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