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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定性!这两类银杏叶制品是假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3  浏览次数:74

  自今年5月开始的银杏叶药品风波最近又有新进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其中为银杏叶假药、劣药做了定性。

  《公告》指出,按照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批准件编号:2015007)检验,检出槐角苷阳性的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为假药。

  另外,按照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批准件编号:2015001—2015006)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的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这起始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风波测曾经波及云南白药、康恩贝等知名企业,单单在5月份CFDA就连发4个文件,将所有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纳入监管范畴,召回范围不断扩大。相关阅读:盘点卷入银杏叶药品风波企业

  时隔半年,《公告》再次掀起银杏叶药品风波的监管高潮。

  《公告》表示,对于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违反药品标准、掺杂掺假、改变工艺等违法行为,是造成银杏叶制剂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源头,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知银杏叶提取物为违法产品仍然使用或者销售,导致生产的银杏叶制剂定性为假药、劣药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记录、伪造留样、销毁或者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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