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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6  浏览次数:78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建立档案—信用评级—分类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我区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一户一档,全面覆盖;分级建立,准确及时;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

二是根据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并实行统一标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企业在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无违法记录,是否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可作为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因素。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食品药品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可以越级下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降级的企业,不得再上调信用等级。

三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对信用等级属于C级的企业,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对信用等级属于D级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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