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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回应药招六大争议 安徽带量采购还要接着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浏览次数:189
  医药网11月3日讯 近日,有关安徽省蚌埠市在医改中开展的“药品带量联合采购”受到了多方质疑。蚌埠市的药采究竟做了什么?错了什么?蚌埠发生的情况对各地正在推行的医改将起到什么作用?近日,本刊记者就此事作了采访。     蚌埠药采究竟是咋回事?     从今年4月1日起,安徽省作为全国医改4个试点省份之一,全面推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取消15%的药品加成,按省药品招标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价,各地(以市为单位)在此基础上,组织带量联合采购,再行挤去药价中的水分。     据记者了解,此次安徽省实行的药品带量联合采购是以市为单位进行的,而蚌埠市是全省第一个推出带量采购的城市,成了“出头的椽子”。     蚌埠市药品带量采购分单品种和打包带量采购两种方式,其中以全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2014年临床使用为依据,根据使用量及金额等综合因素排名前30位的药品作为单品种带量采购品种(采购金额为1.004亿元),结果21个品种成交;     其余药品实行打包带量采购,分市区和县级两批进行(采购品种分别为2619种和2850种,金额分别为2.78亿元和2.9亿元)其中,市区10家供应商入选(市内5家、市外5家),县级12家(市内6家、市外6家),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15%以上。     据介绍,蚌埠市实施药品带量联合采购的出发点是通过价格谈判和市场竞争,挤掉药品虚高价格水分,降低群众看病成本。从实施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除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外,药品配送企业也从100多家降到16家,切中了中国药企“多、滥、小”的弊端,但也招致了部分人的指责。     为什么在采购中直接确定企业?     有媒体提出,蚌埠市在药品带量联合采购中,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这违背了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规定。该市认为,他们是在省开展的药品招标形成的中标目录基础上的采购行为,不是招标。在省级中标品种中,已经确定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他们只能在省招标目录中进行采购,因此只能是在已经确定的生产企业中进行,相关的市场竞争已经在省级招标中进行过了,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为什么采购主体成了市卫生计生委?     蚌埠市的采购工作由该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搭建联合药采平台,经医疗机构磋商,由94家公立医疗机构共同组成带量采购联合体,人员主要是由医疗机构专门从事药采的骨干力量组成,集中办公。采购联合体做为此次药品带量采购主体,他们既非政府机关,也非独立法人,主要从事药品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工作。     但是由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机构,没有公章,在一些环节需要盖章的时候,就由市卫生计生委的公章代替了,这造成政府机构成了市场主体的假象。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再三强调,用公章只是“代印”,采购主体还是“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联合体”。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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