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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征求《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次数:76
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就《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广泛征求与会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新闻媒体代表等意见和建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出席会议。

《条例》(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原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条例》(草案)中,新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散装食品管理两个章节;加强高风险食品监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同时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一些高风险的民族传统食品,例如黔东南、黔南等地区的生食畜禽血、肉等,餐饮服务单位也禁止经营。

《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并要求小作坊应在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登记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且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

《条例》(草案)规定,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等。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同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条例》(草案)还拟借鉴香港和上海等地的先进经验,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管理。

与会代表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深入讨论,为进一步完善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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