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吉林省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政务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同时也可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微博、广播和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不少于2年。
吉林省局案件公开办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