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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规 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次数:109
  医药网10月27日讯 医改“厦门模式”将再深化,未来市民看病有望更省钱。     昨日,晨报记者获悉,厦门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据悉,到2017年,全市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以下。      [药品]     鼓励患者凭处方院外购药     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是导致看病贵的老大难问题,《实施意见》将强化“源头”管理,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采用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还将加大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量(以销售额计算,下同)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15%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可下调5%—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比例不低于60%。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医院应建立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院每年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重点公开质量安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次均费用等信息。逐步建立医师处方向患者及医药经营企业公开制度,鼓励患者院外购药。      [诊疗]     不合理开药医师将被处理     医院是否是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直接关系到市民是否能花最少的钱得到必要的服务。《实施意见》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每季度对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前10名医师和药品进行合理性用药检查考评,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医师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合理使用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予以暂停使用。     同时,将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由市卫生计生委确定一批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采用静脉输液,具体实施由临床医生视病情而定,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     《实施意见》还将严格控制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二级医院控制在70%以上、三级医院控制在75%以上。推行同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医院]     特需医疗服务不得超10%     目前,不少市民觉得“特需医疗服务”高不可攀。今后,市民将能享受更多“大众化”服务。《实施意见》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务)的业务量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业务量的10%。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医院的“准入”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名词解释     药占比     药占比=药品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其他收入)。通俗来说,就是病人看病的过程中,买药的花费占总花费的比例。
 
关键词: 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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