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一是按照新法开展监管执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二是稳妥实施行政许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保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要求,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二是根据要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三是根据要求,制定广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