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药的定义
讨论稿: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从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新药和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仿制药)。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创新药是指含有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物,不包括使其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后的化合物,或者分子的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改变酸根或碱基(或金属元素)成盐、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RDPAC建议:境内外生产的药物,在中国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包括I 期或II期或III期CTA时,若该药物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即可认定具有“新药”申请资格。待申请人按照新药技术要求完成研宄并向中国监管部门独立申报全球范围内相关治疗领域所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审批时,应按“新药”资格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管理决定。对新药产品专利拥有者允许其在产品专利有效期内在国内申报新药不受境内外上市情况的限制。
2、化学注册新分类和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比
注:此分类对应只是个人初判,一切最终分类以国家局为准。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1)增加具有临床价值的“新的配方”作为改良型新药的一个类别。2)合并改良型新药的相近类别:(1)将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改变为较少组份药物与新复方制剂合并;(2)改变已上市药品的用法用量与改变已上市药品的规格合并
3、审批流程
讨论稿:试点工作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开展受理、核查检查、样品检验、审评审批等工作。药审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三者其一不通过的,综合意见即不予批准;药审中心将综合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4、境外上市临床试验同步开展
讨论稿: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中国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除外。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RDPAC建议: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简化临床机构资格认定程序、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程序等,鼓励加快新药研发临床试验的开展。
5、新药注册过程中的分类改变
讨论稿:申请人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时,应按照新注册分类确定的类别填报,在其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变;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应按照新注册分类确定的类别填报,在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变,部分涉及新药监测期的品种除外。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由于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3.1类调整至新注册法仿制药2.1类,对于原研药未在中国获准进口或没有确定参比制剂的已受理3.1类申请,建议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置: 1)对确认属于临床急需品种按证据充足要求进行审评经评估确认为临床急需、临床供应不足的品种,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新药审评要求开展相关临床研究。2)鼓励企业去国外申报仿制药,鼓励企业去美国或欧盟等国家提交仿制申请。3.1类品种在美国或欧盟等国家的仿制申请进入审评程序的可即时启动技术审评。3)企业可以选择撤回已受理申报,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品种的审评、审批实行单独排队。
6、新药监测期
讨论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上市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上市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仿制品种、改剂型 (改变用药途径同时改变剂型的除外)品种上市。进入监测期内的新药自获准上市之日起1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批准其他申请人提出的该新药的上市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受理其他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上市,并对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化学药品1.1类、1.2类和1.3类给予5年新药监测期,1.4类、1.5类、2类、3.1类给予4年新药监测期,3.2类、3.3类、4类和5类给予3年新药监测期。
RDPAC建议:考虑到由于历史、旧体制和机制等原因,使得一些原本是全球新的药物在中国的批准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5-6年时间。鉴于此,建议给予企业2年过渡期(从“新药定义”生效起算)。在此期间内,可接受这类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上市的“新药CTA”和“新药NDA”资格申请。
7、首仿药独占期
意见稿:为保障用药可及性及可负担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首家获准上市的仿制药设立独占期。独占期自仿制药批准上市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独占期内的仿制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批准其他企业仿制品种上市。进入独占期的仿制药自获准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批准其他申请人提出的该仿制药的上市申请,并重新给予独占期。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化学药品3.1类给予4年新药监测期,3.2类、3.3类给予3年新药监测期。
8、补充资料不再要求提交
讨论稿: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对于申请按照新分类及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设立绿色通道,按新标准补交费用后,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9、参比试剂
讨论稿: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申报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对于新药,更加注重其临床价值;对于仿制药,审评审批以原研产品作为对照参比药品,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产品一致,按照原研产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新标准开展审评审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建立我国参比制剂目录。组织制定可操作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指南。制定原3.1类撤回重新申报的优先审评政策。同时,按3.1类新药批准上市的药品在确定了参比制剂后,要求企业按照与原研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原则自行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否则不予再注册。
10、专利纠纷
讨论稿:试点工作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所有按照新注册分类提交的注册申请,均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审评审批,发给批准文件并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药品注册过程中及获得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RDPAC建议:建立和实施完善的专利链接和数据保护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11、试点获批时期获批产品的转让
讨论稿: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效力与普通注册申请核发的文号(或证号)效力等同;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药品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依然有效,但其转让应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
化学注册新分类配套的总体技术要求细则
为保证《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试点方案(讨论稿)》中新要要的注册分类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审评工作发布了《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试点工作总体技术要求(讨论稿)》(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提到药品审评应当评价药品的临床价值,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解决药品可及性,提高上市药品质量。技术标准应当严格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对未做出要求的,可以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等国际通行的技术指导原则执行。
1类创新药:
讨论稿:
(1)创新药注重原创性
(2)对于活性成份不明确的制剂品种,应当按照创新药技术要求进行系统研究,并按照创新药申报注册。
(3)对于活性成份明确,但没有充分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的品种,应当按照创新药技术要求进行系统研究,并按照创新药申报注册。
(4)临床试验用药物应与拟上市药品保持生产工艺的稳定性。
(5)创新药物研发和审评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既关注物质基础的新颖性和原创性,更应重视临床价值的评判。
(6)对创新药物的首次临床试验申请,应首先对申请内容、所申请适应症的现有治疗手段进行概括性评价,重点关注药物的临床价值和临床试验方案,以确定后续安全性评 价和药学评价的技术要求;安全性评价应围绕临床试验方案 和药物的整体研发计划开展,强化风险管理。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明确药品物质基础的创新是以满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为前提,技术审评重点是在考察安全性与创新性的同时更多关注改善患者生命和生活质量的临床价值的评价,并按照药物研发的科学规律,对临床试验申请和上市申请提出分阶段的技术要求。研究性新药首次提交临床试验申请,技术审查重点是项目立题、安全性评估和受试者保护。由于此阶段研究性新药的成药性尚不明确,为加速新药审批,允许研究性新药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分步提交,稳定性考察以确保临床试验期间研究性新药样品的稳定性为重点,分析方法验证等可待上市申请时再提交。上市申请的技术审评应着重审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并对该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科学的风险/获益评估。在我国与境外同步提交创新药申请的药品,需要同时提交境外申请的相关资料。
(1)尽快制定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批的范围清单,简化非必要性审查,提高药品技术审评的效率和科学性,并逐步实 现药品审评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2)加强药品审评中心项目负责人与申报企业的及时有效沟通,建立新药项目技术审评联系人制,构建申报企业与指定项目联系人间的便捷沟通渠道。
(3)尽快制定各类药品的规范审评策略与操作程序手册, 明确各类药品各阶段的考核项目与指标,规范审评过程。
(4)建立药品技术审评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对审评数据评估工作质量的全程监控。
(5)按照治疗领域成立各学科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具有新药研发经验的相关领域的临床前和临床药物学家、高年资临床医生和药物统计学家,对新药上市审批给予指导和建议。
(6)加速各类药品可操作性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
2类改良型新药
讨论稿:
(1)改良型新药注重立题合理性
(2)被改良药品应是已在我国或药品监管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上市的产品,具有明确的活性成份并且有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3)改良型新药与被改良药品相比,应具备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具体表现为与被改良药品相比,疗效提高、不良反应减少、患者依从性提高等。
(4)临床试验用药物应与拟上市药品保持生产工艺的稳定性。
其中,对于2.3类改变已上市药品的剂型和/或给药途径的制剂(b/f):
(1)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且不低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最低病例数要求。
(2)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创新药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且不低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最低病例数要求。
对于2.4类国内外未批准的新复方制剂(c):新的复方制剂应着重考察其处方组成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且与相应的单方制剂相比,具备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以临床未满足需求为导向,重点对目标疾病的性质和严重性、当前治疗未满足状况、临床可能获益的程度包括对便利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比较优势考察。为节省资源,根据不同药物的特性以及基于对改变的风险评估,允许以现有已公开资料替代部份数据或适当减免不必要的临床前及临床试验研究。在我国与境外同步提交改良型新药申请的药品,需要同时提交境外申请的相关资料。
3类和4类仿制药
讨论稿:
(1)仿制药注重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
(2)被仿制药应是已在我国或药品监管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上市的产品,具有明确的活性成份并且有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3)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份、 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且质量和疗效与参比药品一致。
(4)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仿制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且不低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最低病例数要求。
(5)口服固体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应进行空腹给药及餐后给药的等效性研究,若仅进行一项研究(空腹或餐后给药等效性试验)应当提供免除另一项研究的充分理由。生物等效性的判定标准为,仿制药与参比药品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及血浆药物峰浓度几何均值比值的90%置信区间均应在80%-125%范围内。
(6)对于巳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品种,仿制药的体外溶出曲线应与中检院公布的相关曲线保持一致。
(7)药学研究方面,临床样品质量应与原研产品一致;应选择合理的处方、工艺,开展工艺放大研究,必要时对处方、工艺、设备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应研究关键分析方法(如有关物质检查等)的合理性;应结合临床样品的生产情况,全面研究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稳定性应与原研产品一致。
(8)药理毒理研究方面,应提供国外的全面的药理毒理研究数据信息及相关综述资料;不能提供全面资料的,应补充完善相关研究资料信息;对于特殊剂型产品,通常需开展临床前动物药代试验研究,以评价制剂特性的一致性。
(9)临床研究方面,应当从疾病、现有治疗手段、 研究药物分析立题合理性;将国外临床文献数据和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整体评价,基于中国患者评估获益是否大于风险。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严格要求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品的一致性。仿制药立项审查首先要对原研药品是否存在涉及安全性的重大风险以及中国人群的风险/获益进行评估。仿制药技术审查重点是控制制剂学因素(包括晶形、旋光异构体、辅料和制备工艺不同等因素)对疗效差别的影响;固体制剂以体外溶出替代生物等效试验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因为固体制剂由于结晶条件的不同形成多晶形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同晶形药物在体内的稳定性、溶解度、溶出速度、吸收和生物利用度均不同,甚至有些药物的同一晶形仅晶形大小不同也会对其在体内行为产生影响,导致明显的疗效差异。治疗窗较窄、代谢存在较大个体差异以及质量和活性成份体内行为受工艺影响较大药物需要进行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原研药品在一定期限内未向中国提交进口申请的,仿制的参比制剂优先选择在美国、欧盟获准上市的仿制药或相关药品。审评机构推荐作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非原研公司首次按仿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提出上市申请,应首先进行PK研究。符合要求的口服固体制剂应以原研药做参比制剂进行BE试验,不能开展BE试验的品种,进行验证性临床试验。国外非原研公司药品,若PK证明存在种族差异,应进行剂量探索+验证性临床试验。找不到参比制剂的,按新药要求开展相应研究。
RDPAC建议:建议仿制药分成3个层级要求和管理:
(1)仿制类别里的“仿制药”:该类药物的注册申报需按照“改革方案中的仿制药定义”要求,证明其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即可。
(2)仿制类别里的“新药”:
1)不同申请人(或持证商)申请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批,但不受专利保护药物的注册。该类药物的注册申报,按照数据保护的原则,申请人需独立完成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方面的系统研究。
2)同一申请人(或持证商)申请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批的药品:该类药物的注册申报,需要按照ICH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国内、外桥接试验。
5类国外已上市产品申请在国内上市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照食品管理的原料药和制剂,一般不得按照药品申报进口。
中国药品创新会建议:原研公司首次在中国按仿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提出进口申请,应当首先进行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PK),以确定有无种族差异。无种族差异,应进行验证性临床试验;若有种族差异,应进行剂量探索+验证性临床试验。
RDPAC建议:同一申请人(或持证商)申请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批的药品:该类药物的注册申报,需要按照ICH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国内、外桥接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