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重点从制度与人员、场所与条件、设施与设备、储存与养护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与人员方面,分别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学人员资质条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保管及养护人员的职责;在场所与条件方面,要求在药(库)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等方面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同时,将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门诊配药室、注射室、病区护士站、手术室等临时存放药品区域列为药品储存场所统一管理。要求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储存场所至少要有独立的药品储存室或专用的药品储存柜等。在设施与设备方面,针对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提出逐步实现药(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控、计算机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同时,针对疫苗、生物制品等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临时药品存放区域及库房、药房及病房流转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设施设备要求。在储存与养护方面,要求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和养护,实行科学规范的仓储管理。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和中药饮片的管理。
下一步,湖北省局将对市州局和省部属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规定》的专题培训,对省部属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