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法办案部门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提出列入建议,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并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主要领导审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二是被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三是涉及产品相关信息。
《暂行规定》强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改变或者撤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原网站上变更或者撤销公布的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信息,并作出说明。被行政执法机关禁止从事食品药品从业活动人员禁期期满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从业情况依法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