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7年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安排,国家局组织对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助听器、射频消融仪等3个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并对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强脉冲光治疗仪(光子美容仪)等产品跟踪抽验结果予以补充公告(见附件)。
对本次监督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生产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8)第1期,总第36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