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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9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第199号公告 附件1.docx

2015年第199号公告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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