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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采与医保支付相遇 医保支付价改革指向何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89
  医药网9月29日讯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一直被视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与医药产业密不可分。     当医药“十三五”蓝图开启,当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相遇,下一阶段医保支付价改革指向何处?10月27~29日,中国泰州,在由C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指导、标点信息(集团)主办的“第27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行业精英、业内专家将共同关注这个关于钱的敏感话题。     强调引导性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当时给出的时限是2015年9月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7月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又强调,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不是所谓的“医保定价”,而是指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数。李忠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这个支付标准也不是基金支付的绝对金额,具体药品报销多少,与基金支付的比例等直接相关。”据披露,目前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主要思路是以药品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由于医保是能产生规模效应的大宗采购,有相当强的议价权。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疗保险系主任、医疗保险研究所所长张晓提醒,从宏观角度来看,医保只是价格形成的一个部分。医保支付更多是基于基金池的考虑,更多是考虑怎样能把基金效率发挥得更好。“参与直接定价对医保部门来说没有必要,采取市场议价的方式来进行即可。”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发挥的是引导作用,属引导性标准。”长期从事卫生政策研究的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指出,考虑到目前医保基金作为重要的药品费用支付方的地位,或会形成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倒逼”,进而促使药企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地方陆续试点     按照七部委文件的要求,在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同时,要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与人社部的谨慎相比,已有多地着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试点。早在今年4月,重庆市就出台《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式,促使医院、药店与药商议价,降低药品价格。     福建省在今年9月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新标准:成立省医保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自2016年起的每年12月份,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予以公布,新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以2015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慢慢从地方开始探索是合理的,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大,一刀切不可行。”陈晓强调,目前可行的办法是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意见,再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医保基金情况展开探索,采取分散管理的方式。“医保支付目前仍然是受预算约束的支付方式,基金只能量入为出,在确保质量一致性的前提下进行替代性选择,引入竞争机制。”     考虑到机制设立、流程梳理都需要时间,业内人士估计完成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的探索还需要一段过程。“但方向是明朗的,医保部门将继续强化医保参保人代理人的身份。”     在“第27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有关权威专家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医保支付价;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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