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办法》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进城落户农民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