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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改革哪些仿制药将出局:先查2007年前上市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1  浏览次数:76

8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将提高仿制药质量列为改革主要目标之一,提出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对此,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国家对于此次药审改革的重视度可见一斑。在近期发布的有关新药审批的文件中,关于仿制药的标准都是关键内容。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规范新药注册、临床研究等流程,从而改善目前国内市场仿制药“品种多、药效差、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

据媒体报道,根据食药监总局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已有的药品批准文号总数达18.9万个,其中化学药品有12.2万个,95%以上是仿制药。在目前国内药品市场上的国产药绝大部分都是仿制药的情况下,《意见》或将引发药企洗牌,部分仿制药面临出局命运。

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先查2007年前获批上市的仿制药

“仿制药不是山寨药。”曾担任北京美迪生药业研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在美国从事生物研究工作的刘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媛介绍,“国际通行的标准是要求仿制药和原研药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与被仿制药品的适应证、剂型、给药途径相一致,药物疗效也要相同。同时,药品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原研药在标准上也是一样严格的。但是在国内,目前大部分的仿制药水平都达不到国际标准。”

在国务院此次的《意见》中,将仿制药的认定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意见》还提出,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

刘媛表示,在此之前的仿制药,都是按照“同类仿制药的国家标准”进行对照的,而且当时也没有关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强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最开始仿制的A药品还能被称作是被仿制对象的“仿制药”,那么在当时国家标准下的B药品仅需要仿制A药品,新推出的同一类别C药品可能只仿制B药品,以此类推,有很多同类仿制药仅仅是对之前仿制药的再模仿。

刘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种情况下,很多所谓的仿制药有可能仅仅是主要成分相同,药效已然与最初的原研药不可同日而语,甚至起不到预期的作用。此外,当时的药物申报审批是由各省份单独完成,人为操作空间大,很难说清有多少资质不够的药企浑水摸鱼。”

在《意见》发布当天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表示,将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他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将逐步在10年内解决。他强调,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中进行。

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2007年以前所有仿制药的质量一致性评价,这项工作并不轻松。

资料显示,我国新药审批在2001到2006年间曾出现过“井喷现象”。据不完全统计,5年间发放的药品上市许可证基本上覆盖了现有许可证的95%左右。直到2007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国仿制药的质量才开始按照国际标准来审核。

也正是因此,此次关于仿制药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要以2007年为时间节点,首先对在此之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审查。

研发门槛提高,过分依赖仿制药的药企或退市

根据此次下发的《意见》,新药的认定由现行的“未曾在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同时,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意见》还明确指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批。

这对于国内有研发能力的药品制造企业来说可谓利好消息。国内特殊审批品种较多的恒瑞医药(44.48 +0.61%,咨询)副总经理张连山在《意见》下发后对媒体表示,他们非常欣赏国家层面在药品审评审批方面做出的重大改革,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制药创新环境,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利于促进国内制药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对国内新药的质量水平提升和上市速度预计都会有较大的意义。

预计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主要有利于国内高质量标准的制剂出口企业、研发型儿童药药企、大型CRO公司(即合同研究组织,是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专门为制药企业提供医药研发外包临床试验方案)及高端生物药制造企业。加快审批后,对于罕见病等病症的治疗药品是否会开放特殊通道审批还待下一步具体细则出台。虽然创新型药企心里乐开了花,但是对于国内一部分缺乏研发能力的中小型药企来说,此次《意见》的出台可谓给了他们当头一棒。

对于药企来说,仿制药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以后,受到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药品质量不能达到一致性标准的企业。上述食药监总局人士告诉记者,一些过分依赖个别“首仿”品种,产品线单薄的制药企业和过早抢仿3.1类药物(指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企业,尤其是过去两年国际上一些专利药过期以后便抢先仿制的企业都会在这次改革中受到影响。

随着研发门槛的提高,对于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企业来说,很有可能挺不过去从而退出市场。一家主要生产仿制药的药厂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近5000家药厂中有3/4没有独立研发能力。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只能采用将研发部分“外包”给CRO公司来解决困境。但是即使解决了研发技术的问题,中小型药企本身的设备能力、生产工艺能否达到标准都会影响到未来的新药审批环节。

上述负责人称:“尤其对于过分依赖仿制药的企业来说,或许不得不选择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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