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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月1日起新农合新增430种可报销药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浏览次数:93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目录新增了430种可报销药品。这430种药品不仅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中新农合不包含的部分药物纳入其中,还增加了肿瘤类药物和抗精神病药物的报销种类。

“拓扑替康、伊班膦酸钠这类药物以前需要自费,而新版报销目录包括了。”患者白乙拉对记者说。据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单增肿瘤治疗药物4类29种。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民族药(蒙药)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

该自治区要求,全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一级医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销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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