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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广告法来袭:医药类不得找明星代言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83

  明星代言有了规矩

  如今,医药广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况仍然普遍,新法明确禁止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8月份,省工商局在监测中发现,22则医药类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比如“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中,使用“郎平”作为广告代言人;“汤臣倍健”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姚明”作为广告代言人;“海昌隐形眼镜”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蔡依林”作为广告代言人;“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广告中利用“熊黛林”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法实施后,以上四类广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

  不满10周岁不得代言

  利用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屡见不鲜,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监测中发现,“途牛旅游网”和“小天才电话手表”等广告,利用了未成年人进行代言。今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得再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违法广告处罚更严

  新法还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200万的罚款;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发布均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关键词: 医疗器械 ,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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