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怎样的解读不过度?不妨来看看“官方人士”是如何解读的。
首先,韩会学建议大家在学习理解7号文的精神时,要站在“四梁八柱”框架的高度去系统思考。
他表示,7号文是以国办名义印发的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十几年的历史,借鉴了国际上药品采购的做法,吸收了基本药物采购的经验,兼顾了我国深化医改的进程,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特点和要求,既明确了要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又提出了分类采购的方法,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体现了统分结合、放管结合,同时要求带量采购、阳光采购,药品采购的全过程要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内容包括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配送、回款等等,强化了服务和监管职能。
具体来说,对于7号文和70号文,他从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以需求为导向:以省为单位确定药品采购范围,尤其改变了以往企业申报什么各省招什么的做法,明确医院需要什么招采什么,由医院上报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和采购计划。
二、关于双信封招标采购:适用范围是采购金额占比排名前80%、三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药品,从金额上来说这些药品占了大头,但品种或品规数量不到总数的20%,有很强的针对性。今年很流行精准医疗,招标采购就是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同时引导地方要通过剂型、规格的标准化、一些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进行优化组合和规定,促进竞争。
三、关于谈判采购:对竞争不充分的、有市场垄断的部分专利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2015年,卫计委将牵头会同十几个部委共同开展试点工作,对那些一时不能纳入谈判的,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
四、关于医院直接采购:范围既包括常用低价药品,就是去年4月卫计委会同发改委、人社部等八个部门出台的14号文要求的内容,也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还包括未纳入招标采购的药品。这些药品占了医院使用药品的大多数,都是由医院跟生产企业直接议价。
五、关于定点生产:今年上半年,由工信部牵头,卫计委、发改委、药监局完成了4个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工作,确定了定点生产企业和统一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与之前的中标价格、最高零售限价相比都有提高,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执行。
六、关于特殊药品:范围包括麻醉的、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按现行规定执行,但要公开透明。
七、强调一个平台:所有的公立医院100%通过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100%均要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同时,我们印发了规范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的文件,要求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已有17个省份联通,其他14个省份也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实现联通。
八、加快药款结算:如今各省都在积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通过银行第三方结算、网上在线支付、医保基金预付等方式,确保30天回款的具体措施。
九、促进合理用药:7号文和70号文都围绕控制药品费用,在规范医院采购、管好医生处方这支笔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采购和使用的联动。例如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处方审核和医师约谈制度,监控重点药品,同时要发挥药师用药指导的作用,还提出了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给出翔实、可参考的客观依据。
十、加强试点城市采购指导: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取消了药品加成,医保支付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薪酬体系建设也在同步推进,是三医联动的试点,医院和医务人员有降低药价、控制药费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也要制定具体办法,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也要实行阳光采购,要坚持一个平台,在省级平台交易。要取消药品加成,按照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市采购要同步,11月份统一开标,价格要联动。要注重实效,不管是省级集中采购,还是试点城市自行采购、医院直接挂网采购,都要按照四个有利于的原则进行评价。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强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严查药品采购、配送、价格、票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