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26日讯 广东省发改委官网上挂出关于废止药品价格?三控?管理的通知。所谓三控,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
2009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要求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作为全国医药价格改革的唯一试点省份,广东拟在全国率先推出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模式。
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三控?,试行2年,事实上实施至今。
第一控:控制最高零售价,很好理解,就是设定价格上限予以控制;
第二控:控制实际供货价,凡到广东市场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在上市销售前,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该药品在广东市场销售的供货价(含出厂或口岸价)。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控:控制流通差价率。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包括配送费率、差别差价率,即随着药品金额的递减,流通差率呈现递增趋势。
这样设计的目的,据说是鼓励企业生产廉价药,抑制高价药,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鼓励使用低价廉价药品,使百姓受惠。
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卵用。
从价格上限,到价格出厂报备、再流通环节的价差控制,貌似换换相扣,压缩流通环节,抑制药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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