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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拟禁个人申报 或缩减“批文倒卖”空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7  浏览次数:75
  医药网8月15日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日子逐步临近,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就《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8日。      “根据企业反馈来看,95%以上的企业希望保健品的标识还是延用原来的,免得消费者突然辨识不清。”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王中向《医药经济报》记者透露到,目前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具体什么时间能够出台还不清楚。但根据某协会技术法规研究人员李芃分析,未来的保健食品功能和原料目录会是一种开放式管理模式。     而保健食品“双轨制”讨论终于落到了实处。《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和备案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策的职责范围,也对保健食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对申请的资质和流程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这样一来,随着政策的逐步到位,保健食品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创新意识和加强监管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拟禁个人申报     《征求意见稿》中,保健食品的定义为“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比原来的定义增加了“等营养物质”几个字。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不是相当于扩大了保健食品的范围?在王中看来,“这只是区分更明确而已,随着注册制和备案制的落实,备案制针对的就是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所以并不存在扩大保健食品范围一说。”     广东某保健食品公司销售总监李忠玉说:“申请人的资质变动可以说是一个亮点,直接减少了‘批文倒卖’的空间。”     对于申请人资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申请注册国产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上市产品的合法持有人。这与原注册管理办法中的“保健食品申请人”一条规定有所不同,除去了“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这一内容。     李忠玉分析:“自然人获得批文的动机只有两点:一是保护自己所研发的知识产权;二是为了倒卖,而后者占了绝大多数。这次明确必须是组织或法人才能成为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杜绝了自然人拥有保健食品批文的可能。而自然人拥有批文后,是不可能自行组织生产与经营的,必须将批文倒卖或授权给企业,否则批文就形成不了生产力。”这样一来,也有利于提高批文的利用率。     这一点,与后文提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要注销注册”有异曲同工之妙,@庶正康讯撰文解读称,注册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5年)未生产销售的将被注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清理“僵尸批件”的作用。而上述擅长技术法规研究的人员则认为,“去掉还没有上市的产品批件,有利于在监管上能够更为集中地管理已经上市的产品。”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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