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国内的产品研发方向不应该完全以抢占市场份额为核心,而应趋于围绕临床需求为导向”。笔者觉得此观点非常中肯,也符合我国国情。
且不说临床有巨大需求的小儿药物研发因成本等各种理由少人问津,各类罕见病药的研究也少有人尝试,因市场小众却成本高企,虽说国际市场预测其远景宏伟,国内企业还是兴趣索然。而在心血管等大病种领域,各企业扎堆上市、扎堆申报,导致CDE的审评严重塞车。
对照三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从局令第37号(2002年公布,已废止)、第17号(2005年公布,已废止)、第28号(2007年开始实施)可以看出药物审评发生的变化。颠覆性的变化是仿制药和新药技术审评时限的变化,除了获得快速审评资格的新药外,37号令和17号令均规定,新药的临床研究和生产研究的技术审评时限是120日内完成,而仿制药为80日内完成;28号令则规定新药临床试验需在90日内完成,新药生产则需为150日,而改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需要160日。28号令第一次将五类改剂型的新药与仿制药申请并列起来,这也是考察国内企业申报实情后综合考量的结果。由于企业为适应招标相关规则,特别愿意在简单改剂型上花功夫,由此出现众多五花八门的剂型申报,严重增加了CDE的审评负担。
注册生态1:先“占坑”再补充
——没有仔细研究就先行申报,再陆续补充申请,成为审评重负
在申报数量上,虽然化药占大头的格局没有发生变化,但随着国家鼓励创新等一系列措施出台,新药的申报数量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然而,补充申请事项始终占据申报数量第一位的情况仍然没有改变。局令第28号令对补充申请的定义是,新药、仿制药及进口药申请批准后,如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均以补充申请的方式进行注册申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简单的改地址等申请由各省局负责外,大多类别均需要CDE的专业技术审评。
由于药物审评采取排队进行(除快速审评),不少企业为“占坑”,在没有仔细研究的情况下以先行申报、再陆续进行补充申请的方式,达到先批准的目的。这样大大增加了审评负担,因为CDE的专业审评人员数量有限,药品的每一次补充材料,药审人员都需要从头梳理,再对材料进行评判,导致大量的时间都耗费在重复了解上。
当然,原研创新药不包括在上述情形中。现在由于不少创新药的竞争对手是国外的同行,而针对同一疾病或同一靶点的药物研发又不止一家,谁先获批谁先上临床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所以美欧等在创新药的审批上实行的是宽进严出的政策,在安全性有保障的情况下,对其他方面暂时要求不多,之后陆续以补充申请的方式将材料补齐,这样的方式既可鼓励创新又很公平。
注册生态2:“3+6”新药
——为注册申报再添堵,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药难见天日
近年来,新药申报数量上升虽然可喜,但旧格局变化不大,绝大多数还是以3(原料)+6(制剂)的形式,少数辅以3+5或原料3的形式。这种方式由于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没有障碍,以当前我国研发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来说,是企业最佳选择,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由于有新药的身份,在注册申报时也有政策倾斜,这种情形也为注册申报拥堵的路上添了一块砖,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药难见天日。
注册生态3:热衷缓控释制剂
——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做成缓控释制剂
化药五类新药中的缓控释等创新制剂,由于是改剂型类别中唯一有新药证书的剂型,也成为企业所热衷从事的项目。此类剂型对工艺、辅料、过程控制等方面要求极高,没有相当的研究背景难以成功。但是在我国,如此的入门门槛也没有挡住蜂拥的脚步。以笔者的研发经验来看,这样的注册申请在增加CDE负担的同时,企业的产品也可能是打水漂的结果。因为即使体外实验诸如释放度等与国外原研产品达到完美的一致,也不代表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的AUC、Tmax、Cmax等一致性,更何况人和动物的生理差别较大,即使动物实验效果好也不等于人体试验效果好,更不用说试验的各个环节都不一定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真实。
梳理中美2015年批准上市的缓控释制剂可以看出,其实每年获准上市的此类品种并不多,大多数不具备实力的企业的申报产品都成为了炮灰。
从批准的缓释制剂产品种类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做成缓控释制剂。此剂型与药物生物学和理化性质密切相关,半衰期太短或太长的药物一般不宜做成缓控释制剂;药物的吸收部位也很重要,试验证明一般吸收速度常数低的药物不太适合此剂型;此外溶解度很低或剂量很大、药效剧烈、剂量需精确调节的药物均不适合做成缓控释制剂。
但是,查阅米内网药物审批数据库我们发现,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1日,CDE共收到269份缓控释制剂的注册申请,其中有多少是经过严谨科学论证再进行研发注册的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为CDE添堵做出了贡献。
结语
CDE审评人员稀缺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面对如此庞大的审评任务,人员的压力可想而知,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更是给审评人员的精神上了“紧箍咒”。
为给审评人员解压,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相关审评人员说,他们的顾虑首先是责任问题,其次是泄密问题。由于许多1.1类创新药为全球首创,研发机构倾尽了资金和心血,一旦泄密,有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的垮台。虽说漫长的审评有可能拖垮一个研发企业,但两害相争取其轻,也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近期,国家局陆续出台《CFDA关于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以及《CFDA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等相关文件,正式向药物注册顽疾发起挑战。战局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